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稀土工作,近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维护良好开发秩序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巩固稀土矿产专项整治成果,继续保持打击违法违规的高压态势。通过运用卫片、视频监控、巡查、举报电话、全国“一张图”及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等手段,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行为。继续加大稀土违法勘查开采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勘查开采案件要挂牌督办,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稀土矿山,及时向社会公布指标分配情况并报部备案;对稀土矿山生产的产品流向和数量逐一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季报工作,禁止超控制指标开采。
二、加强规划储备,提升宏观调控能力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强总量控制、分区管理和准入管理。各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稀土资源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稀土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促进矿业权科学有序投放。部将在已经发布首批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南方离子型稀土和北方轻稀土资源的勘查、开采,再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加快推进矿产地储备试点。由部统一部署,划定一批矿区作为国家稀土资源储备矿产地。各有关省(区)要积极配合稀土矿产地储备管理。对列入国家储备的矿产地,由当地政府负责监管和保护,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开采。
三、全面清理稀土探矿权采矿权,提高开采准入门槛
为进一步规范稀土矿业权管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严格清理并重新审核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列入省级稀土勘查专项规划矿区和经潜力评价确定的成矿远景区内的所有矿业权逐一进行清查,依法严格查处以登记其他矿种的名义勘查开采稀土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清理审核工作要求不落实、清理不到位、弄虚作假的,部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暂停受理新立稀土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得新增稀土矿业权;原则上禁止现有稀土开采矿山扩大产能;制定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准入制度,从申请人的资金实力、技术力量、生产规模等方面提高准入门槛。
四、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不断优化开发格局
进一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提升稀土矿业权集中度。挂牌督办所有稀土开发整合矿区的整合工作,同时加快办理整合后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大幅减少稀土开采企业数量。在推进整合过程中,严禁借整合之名扩大稀土生产规模的行为,积极做好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稀土行业兼并重组的衔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使矿业权不断向优势企业集中。力争用1—2年时间,基本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稀土开发格局。
五、加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改善矿区生态环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合理确定保证金标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主体责任。坚决取缔南方离子型稀土池浸和堆浸工艺,全面推行原地浸矿工艺。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已有采矿权,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矿业权人编制并送主管部门审查。
六、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义务,实现稀土矿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前已取得稀土采矿权,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补充编报。
七、深化区域联动机制,建立稀土开发监管长效机制
南方五省区15市政府要严格遵守共同签署的《区域联合行动协议》,深化区域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区域联动第二次联席会议通过的五项创新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稀土矿产开采与运销联合监管方案》。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山东济宁三市(州)要尽快启动轻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加快行业兼并重组和市场整合,形成我国南北呼应、“轻”“重”并举、有序开发、区域联动的稀土资源开发管理格局。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加强稀土资源管理意义重大。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加大对稀土开发秩序的监管力度,促进稀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各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开展稀土矿业权清理审核工作,并在10月底以前将清理审核结果报部,由部统一向社会公布合法稀土矿业权人名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